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办者、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出版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请示文件中需明确由非法人编辑部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4)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5)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中应包含:
1)申请单位一般情况介绍;
2)单位最近五年业务构成、各部分业务营收状况及每年度纳税情况;
3)许可期内开展的网络出版业务类型及网络出版平台运行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4)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有多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逐一列出并说明业务关联关系;
5)其他。
军队单位:申请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详细说明:
加盖工商查询章。
6.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管理负责人(总编辑)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详细说明: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4.网络编辑师。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详细说明: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详细说明:
10.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电话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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