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网络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单位:网络出版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详细说明: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详细说明:
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详细说明:
1、《增值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详细说明: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8.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